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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落马”的背后

【信息时间:2013-05-08】

 

集体“落马”的背后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公司职务犯罪系列案件剖析

 

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这短短半年时间里苏州工业园区国资系统内案情不断,大小老总纷纷落马,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正勇、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沈颀、苏州工业园区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照良等人因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园区人民检察院向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共有六名相关人员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被处以刑罚,共追缴违纪违法金额324.38万元。园区纪工委对张正勇、沈颀、吴照良等3人作出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在园区国资系统内,如此集中的、涉案金额巨大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真是触目惊心,发人深思。

张正勇、沈颀、吴照良等人在案发前,分别在园区市政集团下面的几个子公司担任要职。张正勇2001年至2007年期间担任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沈颀2003年至2007年间担任园区景观绿化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和审计等职务。吴照良先后担任园区重点工程处项目经理、华园租赁公司总经理、华园建设发展公司总经理,主管或负责公司工程项目。

一、这系列违纪案件的主要特点

综合来看,张正勇、吴照亮、沈颀等人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手段和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人员都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掌有人、财、物权、具有职权性。张正勇、吴照良分别为公司的老总,在工程的分包、资金的结算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沈颀身为公司的副总在一定程度上能决定工程的分包、资金的结算。这三人无一例外,均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行贿人提供便利,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2、涉案人员为给行贿人提供便利不惜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具有违法性。按照国家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要求,施工方必须具有资质,才能参加招投标,进行工程建设。但是张正勇等人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国家这一禁止性规定,想尽办法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和人员。一种是通过将个体施工队伍收编到公司里,以公司的下属公司名义去施工。还有一种是允许完全没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的个体的施工队伍,借用其他单位的执照、资质和公司签订有关施工协议。张正勇等对这些情况心知肚明,却将公司的业务交给他们做,从中收取贿赂。

3、涉案人员犯罪手段隐蔽,呈现多样性。

在这三人的受贿案中,手段花样翻新。有的以节日费、介绍费、慰问费的名义直接收受现金、购物券;有的为了避免现金交易,直接由行贿人将钱打到受贿人的银行卡上;有的受贿人让行贿人为自己支付买房款。

4、涉案人员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金额高,后果具有严重性。园区发生的这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数额相当高,动辙就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而且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张正勇在2001年至2007年这八年间,共收受顾xx等14人所送的贿赂,计66次,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60万元。发生此类案件的企业大伤元气,生产经营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园区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十分恶劣。吴照良所在的华园建设发展公司,因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关门歇业。

二、国有公司系列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张正勇等国有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他们主观上的原因,又有客观上的因素,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市场服务意识,心态失衡。在经济形式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上确实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使得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产生了不平衡的心态,一些领导干部对收入分配上的明显差异,没有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心态,盲目攀比。张正勇、照良等人作为公司负责人,手中掌握着上千万的工程项目,时常和财大气粗的承包商打交道。他们觉得自己身为公司的“老总”,平时工作又辛苦,收入却远不及那些文化水平低、又无专业水平的小老板,盲目攀比,心理逐渐失去了平衡,思想慢慢发生了变化。自认为从开发商、建筑商手中拿一些好处费、介绍费是理所当然,也不会给国家造成什么损失,利用职务之便为不法经营者大开方便之门。他们缺乏市场服务意识,对企业和自身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只记得自己“经理”“老总”的身份,却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经营管理的是国有资产,在贪欲的驱使下越走越远,最终锒铛入狱。正如张正勇所说:“自己虽然是一名党员干部,但是根本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身份,一切向钱看,不顾一切贪财忘法,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是心存侥幸,难抵诱惑。冯梦龙《醒世恒言》中有一则故事说:录事薛某,高烧中梦见自己化为一条金色鲤鱼,几天不曾觅食,肚中饥甚,遇一渔夫垂钓,明知饵上有钩子,但终因难耐饵香的诱惑,张嘴吞饵,遂成渔夫钓物。分析这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腐败分子在犯罪前,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企业领导人员,社会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是非辩别能力。可是为什么对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些人明知不可为,却还要去为之呢?特别是已经亲眼看到身边有些人因违法乱纪已经倒下的时候,这些人还不引以为戒,而要去继续以身试法呢?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意志薄弱,经不住诱惑,侥幸心理。在放纵私欲、思想防线逐步开始瓦解的时候,由抵制、拒绝变得躲躲闪闪,由躲躲闪闪变得心存侥幸。面对诱惑,明知东窗事发后的可耻可悲的下场,却往往以“下不为例”、“偶尔一、两次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来宽慰自己,总觉得自己可以逃脱,忘记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恰恰就是这种错误心态使他们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三是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权力过分集中。尽管建立了相当多的规章制度,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得力,没有落实,一些好的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心术不正的人钻了空子。广大党员、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免疫力。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主体唯利是图,为了在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不惜一切代价,冒着触犯法律高压线的危险,寻求可被利用的权力掌控者。其行贿手段无孔不入、花样翻新、隐蔽性极强,麻痹和诱惑着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手中握有大量资源的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支撑和保护,很容易受到腐败病毒的感染,跌入腐败的泥坑。

张正勇等人所在的公司,承担着大量的工程建设和绿化项目。但是这些公司的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过分集中。公司的负责人,不仅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而且在各类业务上有最终决定权,无论是工程分包、转包还是苗木采购或借公司资质给小老板投标等方面,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一个人手里。只要一人点头,事情就能搞定,这样的公司其老总注定成为行贿人主攻的目标。在猛烈的攻势下,张正勇等人最终成为了金钱的奴隶,任人驱使。

四是监督机制乏力,监管不到位。从查处的这些案件看,腐败问题大多发生在权力运作的集中点、监督管理的空白点上。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在关键部门、重点岗位不断发生,说明这些部门的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不公开,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客观上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客观上使权力过分集中,出现了企业老总说了算的局面,让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一方面是公司内部缺乏权力内控机制。发生案件的这几家公司,往往在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张正勇等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明显倾向,他们所在的国有公司内部又没有形成完整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他们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巨大权力,做出了不利于公司的自利、轻率、违法的行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是外部对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发生案件的这几家企业,是园区国资体系中的二级子公司。目前,外部对这类企业的监督还不够到位。

三、国有公司系列犯罪案件给我们的警示。

张正勇等人违纪违法犯罪,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罚,固然是咎由自取,但案件的发生,给园区国资国企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对园区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向每一位党员、干部敲响了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警钟。我们要从张正勇等人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亡羊补牢,防微杜渐,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能力。

1、必须从促进和保障园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把反腐倡廉、廉洁自律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地对待张正勇等人系列受贿案的发生,采取高度重视、举一反三的态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极端重要性,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当前尤其要从张正勇等人系列职务犯罪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张正勇等人身为企业领导人员,放松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也放松了廉洁自律,产生了严重的特权思想,认为自己管着拥有上千万资产的公司,可以凌驾于制度之上,无视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权力观发生扭曲,为物质和金钱所惑,滥用手中的权力,最终走上了罪恶之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解决权从何来、为谁用权、怎样用权的问题,不断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倍加珍惜组织对自己的信任,倍加珍惜自己的家庭和前程,真正做到既干事又干净。

3、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对国资国企的有效监管。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干部拒绝监督,迟早要出问题;权力暗箱操作,往往弊案丛生;权力阳光运行,就是最有效的监督。我们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化的发展阶段,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效预防腐败,不仅要靠道德自律,还要靠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