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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监察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信息时间:2015-09-15】

201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部门决算公开基本内容

及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纪工委(监察局)概况

一、  纪工委(监察局)概况

1、纪工委(监察局)主要职责

  苏州工业园区纪工委(监察局)的主要任务是主管园区中新合作区及所辖四个街道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检查并处理工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组织人事局及各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承办工委管委会和市纪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纪工委(监察局)下设综合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廉政教育处(与“案件审理处”合署)、行政效能处(增挂“基层工作处”牌子)4个处室,具体职能为:

综合管理处:负责局内文字综合、信息工作、文档管理、接待、后勤保障等综合行政事务;负责纪检监察网站管理;负责全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反映信访信息,负责案件管理,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移送信访件并催办、督办信访举报工作,对辖区内党员干部和党政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廉政教育处(案件审理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全区廉政宣传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负责审理案件,受理申诉,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收集上报信息,主管新闻报道。

行政效能处(基层工作处):负责纠风专项治理、政务公开、作风效能及绩效考核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承担基层检举控告类信访问题的核实处理以及案件检查等方面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全面落实。

2、    纪工委(监察局)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014年是园区开发建设二十周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园区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惩防体系,贯彻落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相关部署,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二部分  纪工委(监察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纪工委(监察局) 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纪工委(监察局) 2014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总计166.6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66.65万元,为园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166.6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6.6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正常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行政运行支出。

二、纪工委(监察局) 2014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纪工委(监察局)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即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纪工委(监察局)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6.6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其中:基本支出79.2万元,占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47.52%;项目支出87.45万元,占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2.48%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纪工委(监察局)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66.65万元,占100%

三、纪工委(监察局) 2014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四、纪工委(监察局)2014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五、纪工委(监察局)2014度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2014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总决算合计26.33万元,其中出国()经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 22.87万元。公务接待费3.45万元。具体情况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市教育部门、所属院校和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4部门决算公开(纪工委).xls